施工地免繳的城建稅是否要在機構所在地補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是以計算應納稅額抵減預繳增值稅稅額后的稅額,因此,如果異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機構所在地不需要補繳城建稅。如果異地經營在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大于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對于預繳增值稅時已預繳的城建稅多繳部分,現在沒有政策規定可以申請退回預繳的城建稅。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怎么算?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征稅范圍
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二稅”的其他地區。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繳增值稅額+實繳消費稅額)×適用稅率
二、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附加計征比率:3%。
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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