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緩繳的條件有哪些?
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1)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2)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停產整頓三個月以上并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
(3)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停業、歇業的個體工商戶;
(5)短期貨款拖欠影響正常繳費的;
(6)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有哪些?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有稅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按《征繳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確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社會保險費不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由稅務機關征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只能由一個機構征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必須統一合并征收.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已實行一個機構統一合并征收的,要按照《征繳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統一征收工作,規范征繳程序.
原來由多個經辦機構分別征收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在4月底之前確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至遲從5月份開始實行統一合并征收,原來其他機構的征收職能移交給統一征收的機構,原來負責征收工作的人員實行統一組織調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稅務部門的協調聯系,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征繳的銜接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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