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正常清算流程是什么
一、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 破產申請
企業自愿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企業財產情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
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債務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1) 請求事項。請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2)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說明,或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說明;
(3) 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以及債權債務的總體陳述;
(4) 其它應說明事項。如所附證據目錄;
(5) 申請人名稱、加蓋印章、申請日期。
相關材料包括:
(1) 企業虧損情況的說明;
(3) 企業財產狀況明細表。如果是有形財產,還應說明財產的處所;
(4) 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清冊應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單、住所、開戶銀行、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債權債務的數額、有無爭議等事項;
(5)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中申請破產的意見;
(6) 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產申請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審查范圍包括四個方面:
1、破產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2、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4、著重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
通過這四個方面的審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產申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后,應發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序開始。
在債權申報時限屆滿后15日內,法院應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二、破產宣告
(一) 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業自愿提出破產申請時,不必經過和解整頓時期,即可直接進入破產宣告階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作出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
企業宣告破產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營管理不善;
2.嚴重虧損,且是由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于法院作出宣告破產的裁定,當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訴的。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 破產宣告后相關事項的處理
為防止破產企業的資產流失,法院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依法對下列相關事項及時處理:
1.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破產企業中指定留守人員,由其協助法院、清算組維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員包括企業的原法定 代表人、財務主管、財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附破產裁定書副本),撤銷破產企業銀行賬戶,并將資金余額劃入指定賬戶(一般為清算組賬戶);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怎樣做賬務處理
1、根據企業會計制度(2001)的有關規定,按規定無償調入或調出固定資產的企業,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無償調入固定資產”、“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按照新會計準則,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的企業,應計入在“營業外收入”科目。
2005年8月2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程序、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批準、附則4章2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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