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關聯企業間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但是 如果企業能夠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如何對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做財稅處理
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怎樣計算關聯企業間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是利息支出不能提前扣除,應該要怎么樣處理?作為一個專業的會計是需要掌握這些內容,如果會計自己掌握不了這些內容,應該要在會計學堂網多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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