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如何正確區分
其他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等實現的收入。
企業(租賃)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賃收入,在“租賃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企業以原材料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或債務重組,應按照該用于交換或抵債的原材料的公允價值,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或“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營業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收入,主要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罰沒利得、政府補助利得、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營業外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營業外收入主要特點
1、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一般彼此相互獨立,不具有因果關系。
2、營業外收支通常意外出現,企業難以控制;
3、營業外收支通常偶然發生,不重復出現,企業難以預見;4、營業外收支不與企業經營努力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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