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活動為員工提供福利可否稅前扣除
一、企業年終尾牙聚餐和年終晚會,產生的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對于文件中沒有列舉提到的費用項目,根據2012年總局所得稅司在線訪談時的答復,如果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組織員工旅游,旅游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組織員工旅游如符合上述關于工資薪金規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則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如安排優秀員工旅游。對全體職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如果是屬于工會組織活動的旅游支出,應作為工會經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中秋晚會并發放員工禮品,產生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此情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此處暫不說明)的處理,同時應區分贈送的是自產的貨物或外購的貨物兩種情況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發放禮品給員工,在所得稅方面應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原則,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做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并調整視同銷售成本。同時企業將貨物當做福利發放員工,則應按照福利費的標準在稅前進行調整。
如果企業贈送的對象為客戶的(買一贈一除外),也在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同時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增值稅方面,如企業是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視同銷售貨物,應計算繳納增值稅;如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則不視同銷售貨物,但一般納稅人就該外購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如果企業贈送的對象為客戶的,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范疇,應視同銷售貨物,應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該外購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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