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關于不征稅收入有哪些規定

2019-05-09 09:0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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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一般來說,企業的收入都要納稅的,都要納企業所得稅的,可是有一些收入,稅法規定就是可以不納稅哦,今天會計學堂小編帶大家一起學習稅法關于不征稅收入有哪些規定哦。

稅法關于不征稅收入有哪些規定?

答: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這里將財政性獎金分成三類: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主要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例如: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稅法關于不征稅收入有哪些規定?

對不征稅收入的相關稅收規定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以上兩個文件規定,屬于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凡滿足“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三個條件的,取得當年可計入不征稅收入,無須計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搜集到的有關“稅法關于不征稅收入有哪些規定?”的資料,不知道大家感覺怎么樣,如果感覺有一定難度,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深造,會計學堂,隨時歡迎大家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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