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計入開辦費用中核算,按照稅法中對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分5年在稅前扣除。
對于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并沒有扣除限額的規定,所以是這與企業是否實際取得收入,沒有直接對應的關系。
在企業匯算清繳時,這部分招待費是作為開辦費核算并在稅前扣除的,并不單獨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和稅前扣除。

查補收入能否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首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這里不含查補收入。
所以查補收入是否能作為基數,本人認為分為兩種情況:
1.企業自查出來的查補收入,如果主動撤銷重新申報,并把查補收入計入銷售(營業)收入中,則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在匯算清繳期后撤銷重新申報新增的應納所得稅額可定會產生滯納金。
2.對于稅務機關稽查的查補收入,不會存在重新申報的問題,企業的會計處理一般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時在納稅申報時沒有在“銷售(營業)收入合計”申報的數據是不可以追加作為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的。
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通過會計學堂本節課的整理講述,大家找到答案了嗎?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大家記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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