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不建賬要承當什么責任
納稅人應建賬而嫌麻煩不建賬,或應建復式賬而建簡易賬,稅務機關都將會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罰款可達10000元。不要理解為罰點款就可以不建賬,其實是罰款之后還要建賬。
建賬要建實賬。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做假賬屬于偷稅行為,只要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事實,就構成了偷稅。要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需要建立賬簿,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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