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領取的企業解散一次性補償如何做稅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因上述情況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按上述178號文件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便于理解,現舉例如下:
2006年北京市甲廠職工王某在此廠工作15年后被解聘,取得一次性補償12萬元,單位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王某實際取得收入120000元
2.如果北京市2005年職工平均工資15600元3倍工資=15600×3=46800(元)
3.超3倍工資部分計稅應納稅額={[(120000-46800)÷12-1600]×15%-125}×12=6600(元)

公司關閉解散 員工應該如何賠償?
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因二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仲裁時效只有一年.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經濟補償和二倍工資,同時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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