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稅法規定標準內計提的工會經費可扣除嗎?
例:按稅法規定標準內計提的工會經費已列支,但還沒有上繳工會,所得稅匯算期間不讓扣除,讓我做納稅調增.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按規定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由于你公司按規定標準提取的工會經費未上繳工會,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稅務機關讓你公司做納稅調增的做法是合理的.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標準是什么?
1、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標準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可稅前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
3、工會經費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上交當地工會部分;
二是企業工會留用的部分.有關工會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工會經費里面列支,但稅法允許抵扣的工會經費不能超過當年計稅工資總額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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