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在分配利潤時是否要交個稅?
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得規定〉的通知》文件規定:
個人獨資者和合伙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由于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已經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配稅后利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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