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開發業務應如何計稅?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的區別?
二者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
2、稅率不同:
簡易計稅辦法使用的稅率一般以3%較為常見,在營改增之后,某些行業存在5%的簡易征收率;一般計稅方法使用的稅率根據使用情形主要涉及的是16%、10%等不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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