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機構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的第一條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018年A企業委托境外B企業進行研發活動,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且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研發活動未形成無形資產,A企業支付B企業委托研發費用100萬元。
1、假設A企業2018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80萬元,則委托境外研發費用80萬元(100 X 80%=80萬元)未超過180萬元的三分之二(120萬元),所以A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還可以獲得加計扣除的金額為80×75%=60萬元。
2、假設A企業2018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90萬元,則委托境外研發費用80萬元(100 X 80%=80萬元)超過90萬元的三分之二(60萬元),所以A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還可以獲得加計扣除的金額為60×75%=45萬元。
那么,享受上述稅收政策,還有什么應該要注意的呢?
1.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不能享受上述優惠;
2.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3.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4.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哪些費用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費用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參與研究開發的工作人員的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研發過程中必然會有投入材料燃料動力,使用儀器設別維修檢修費用,使用的儀器設備通過經營租賃,向外租入的租金費用;
3.折舊費用: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三新”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一些技術圖書翻譯的費用,鑒定咨詢的費用,后期注冊成專利權所需要的費用等。
會計學堂本文就委托境外機構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與那些研發費用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做了詳細解讀。希望可以讓你加深對此問題的了解并得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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