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低納高抵進行納稅籌劃
“低納高抵”是指用較低稅率的納稅額抵減較高稅率的納稅額,或用上一環節的低稅負抵減下一個環節的高稅負,從而達到企業整體減輕稅負的目的。
“低納高抵”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不同稅種之間的“低納高抵”;是同一稅種之間的“低納高抵”。
一、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的“低納高抵”
(一)、工資薪金的“低納高抵”
目前我國個稅的稅率為3%到45%七級,起征點為3500元,合理工資薪金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較之于25%、20%或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其間存在“低納高抵”的區間范圍。
假設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平衡公式為:
(x-3500)×y=x×25%
其中x表示工資薪金所得金額,y表示該金額的工資薪金所適用的個稅稅率。經過測算,得出如下結論: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發放工資薪金小于67 3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2、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發放工資薪金小于37 6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3、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發放工資薪金小于18 8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在25%、20%和15%三檔企業所得稅稅率下,發放月工資的平衡點依次為67 300元、37 600元和18 800元。在這些平衡點下發放工資薪金,都會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其他所得稅稅率下的平衡點,要分別測試。
若工資發放額為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即3 500元,則會達到“不納就抵”的效果。
(二)、勞務報酬的“低納高抵”
依據現行稅法,企業發放的勞務報酬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目前我國勞務報酬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共分三檔:扣除費用后的勞務報酬,在20 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數為2 000元;在50 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數為7 000元。
勞務報酬的費用扣除規定是:4 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 000元以上扣除20%。而我國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25%,這其中也存在“低納高抵”的問題。我們分別討論其平衡點如下: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低納高抵”平衡點
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勞務報酬只交納個人所得稅。
我們將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平衡點(勞務報酬發放額)設為X,
其平衡公式為:
X×企業所得稅稅率=(X-X×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
將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4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100 000。
因此,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勞務報酬的發放額小于100 000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小于抵沖的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2、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低納高抵”平衡點
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我們只考慮勞務報酬交納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
我們將這個平衡點(勞務報酬發放額)設為X,其平衡公式為:
X×企業所得稅稅率=(X-X×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
將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2 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50 000。
在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X為50 000元或特殊發放勞務報酬小于50 000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抵沖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發放勞務報酬的平衡點為1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發放勞務報酬的平衡點則為5萬元。在平衡點下發放勞務報酬,都能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二、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的“低納高抵”
我國增值稅的最高稅率為16%,對最高稅率為60%的土地增值稅來說,也存在“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
假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開發過程需要很多材料,若在進料環節成立一家材料公司,把材料加價賣給開發商,就加價部分交納16%的增值稅,而最高可以抵消60%(最低為30%)的土地增值稅,也會產生“低納高抵”的作用。

怎樣理解低納高抵?
低納高抵是指用較低稅率的納稅額抵減較高稅率的納稅額,或用上一環節的低稅負抵減下一個環節的高稅負,從而達到整體減輕稅負的目的。比如交通運輸費,收款方交納3%的營業稅,付款方據此抵扣7%的增值稅;再如勞務報酬,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據此抵減25%的企業所得稅等等,都屬于“低納高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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