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稅局代開專票?
營改增相關細則的出臺,轟動了財稅人士;各自都在關注著所屬的領域,該如何操作、如何執行,政策具體化,目標也就更明確化了..近來,出臺一條這樣的公告,稅總函【2016】145號公告,公告中的個人可以代開專票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個人真的可以去稅局代開專票了嗎?有沒有依據呢?
根據稅總函【2016】145號公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根據國稅發【2004】15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根據國稅發【2004】15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如此看來,不是所有的經濟業務都可以去稅局代開專用發票,得符合條件且在代開經濟業務的范圍內才可開具專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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