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吸收合并的相關規定?

2019-04-26 20: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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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法: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外商投資企業法共有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那么外商投資企業吸收合并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呢,詳見下文!

外商投資企業吸收合并的相關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071號)規定:"合并一方存續,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續一方,為吸收合并(也稱存續合并).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均不須經清算程序,合并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將繼續成為合并后企業的股東;合并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

關于資產計價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合并后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應按合并前企業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不得以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原賬面價值."

關于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合并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的,應承續合并前的稅收待遇,具體稅務處理按以下方法進行:1.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已享受期滿的,合并后的企業不再重新享受.2.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3.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業務相應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關于減低稅率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對合并后的企業及其各營業機構,應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有關地區性或行業性減低稅率,并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關于前期虧損的處理,上述文件規定:"合并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如果合并后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所得額.合并前企業的上述經營虧損,應在與該合并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具體應比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方法進行."

外商投資企業吸收合并的相關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 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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