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終結執行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四條第七款的規定
: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后,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應提交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其中終止(中止)執行的,還應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如果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于《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企業出具專項說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債權損失;
如果清償《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后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

納稅人對盤虧的固定資產申請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材料?
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認定為損失,申請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資產盤點表;
2、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是指帳面凈值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固定資產.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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