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退回條件商品銷售如何記賬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回可能性并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以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的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相關稅法規定,無論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發出時全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由于會計和稅法上在確認收入時點上遵從不同的規定,由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處理。

附有退回條件商品銷售例題
答:【教材例16-11】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 2×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 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 500 000元,增值稅額為425 000元。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月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經發出,款項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退貨率約為20%;健身器材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實際發生銷售退回時有關的增值稅額允許沖減。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1月1日發出健身器材時:
借:應收賬款 2 92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2 000 000
(2)1月31日確認估計的銷售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500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400 000
預計負債 100 000
(3)2月1日前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 925 000
貸:應收賬款 2 925 000
(4)6月30日發生銷售退回,實際退貨量為1 000件,款項已經支付:
借:庫存商品 4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000
預計負債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實際退貨量為800件時:
借:庫存商品 3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000
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預計負債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468 000
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如果實際退貨量為1 200件時:
借:庫存商品 4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000
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預計負債 100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銀行存款 70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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