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確認為固定資產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七項規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2.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
根據上述規定, 在承租土地上建房屬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應當以該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該固定資產的成本.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的年限和方法計提的折舊,準予在稅前扣除.

沒有產權的房屋是否確認為固定資產?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四條規定,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物權法》規定,與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但在不動產買賣中,買賣合同的效力與辦理登記沒有必然聯系。企業在沒有取得產權證書之前,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可以確認固定資產。
本文講述的是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確認為固定資產怎么解決的問題,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確認為固定資產應該按照文中的規則進行處理,相關的賬務處理可以參考小編給出的分錄或者相關規定。獲取更多相關的財務會計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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