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丟失采取要采取什么補救措施
答:(l)如果遺失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向簽發銀行或兌付銀行請求掛失止付。申請掛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以用匯票委托書代替),并在憑證備注欄內寫明“匯票掛失”字樣。如果在銀行受理掛失以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以前,匯票金額已彼人冒領的,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一旦發現匯票遺失,應盡快申請掛失,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2)如果遺失了注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范。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后;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3)如果遺失了填明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員姓名的匯票,不能到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兌付行和簽發行都不予協助防范。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認真保管好匯票,切忽遺失。銀行匯票遺失后,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實沒有發生什么問題的,可以由匯款人寫出書面證明,說明情況,到簽發銀行辦理退款。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答:1.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銀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商業主體。
2.前者是付款人先把錢存入了銀行,銀行才開票;后者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錢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額,銀行也會先對收款人足額支付,再向付款人追償。
3.銀行匯票是見票即付,不需要承兌;銀行承兌匯票要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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