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需注意哪些問題

2019-04-24 10: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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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涉及的文件比較多,而且很多稅務處理規則都具有一定特殊性。那么,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需注意哪些問題?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六項常見注意事項,助力大家順利完成匯算清繳。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需注意哪些問題

相對于其他行業來說,房地產行業有其特殊性,其所得稅匯算清繳也相對繁瑣。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房地產企業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業所得稅政策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項特殊事項:

一.視同銷售行為如何確認收入

企業將自主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看稅局的)。

二.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公告,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三.配套設施成本是否可準予扣除

企業在開發區域內建造的會所、電站、物業管理場所、水廠、熱力站、幼兒園、文體場館等配套設施,如果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準予扣除;如果屬于營利性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四.公共設施建造成本如何扣除

在開發區域內建造的郵電通訊、學校、醫療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其中,由企業與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合資建設,完工后有償移交的,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可直接抵扣該項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額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五.搭車收費是否屬于企業銷售收入

根據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其中代有關部門、單位或者企業收入的基金、費用及附加,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制度》(財發[2003]55號)第六十二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將結算賬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賬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因此,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六.開發產品確認完工時點如何確定

根據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需注意哪些問題 

房地產企業匯算時哪些項目的成本費用可以預提?

房地產企業匯算時,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需注意哪些問題?一般來說我們要關注視同銷售行為、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配套設施成本扣除、公共設施建造成本扣除、開發產品完工時點確定等幾方面問題。大家在房地產實務中如果還有更多問題,歡迎與會計學堂交流,同時我們還有房地產行業實務課程,歡迎大家學習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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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對于四項費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額,明顯高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價金額,又無正當理由的。 (十六)對于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扣除范圍確認,以房地產開發中必須建造、但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所發生的支出確定。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主要是指:物業辦公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居委會、派出所、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郵電通訊、自行車棚、公共廁所等。由于各開發項目配套設施情況不同,必須先確定允許扣除的配套設施面積后再計算分攤。 對于成片開發分期清算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在先期清算時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對于后期清算時實際支付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分攤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額時,允許在整體項目全部清算時,按照整體項目重新進行調整分攤。 (十七)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扣除的確定,凡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夠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或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的,利息不能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進行計算扣除。 (十八)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工作,認真查驗和審核清算企業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在審查清算項目過程中因鑒證事項或其他問題需要納稅人進一步補充與清算項目相關的證明資料時,決定暫停清算,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準通知書》(見附件7),待納稅人重新補充證明資料后,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對納稅人不能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期限提交補正材料的,應將清算項目資料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由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過清算審核后,對清算項目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部門進行清算評估工作,經過納稅評估后,決定對納稅人申請的清稅項目不予核準,需轉入檢查程序進行檢查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見附件8)送達納稅人,并將全部清稅資料移交稽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稽查檢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項目審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之一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或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1、納稅人辦理清稅時,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不規范,退回重報后,《鑒證報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納稅人辦理清稅時,提供《鑒證報告》需要退稅的; 3、納稅人未按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預繳稅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審核、納稅評估、稽查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財務帳簿未設置的;或雖設置財務帳簿,但帳目混亂,銷售收入、成本材料憑證殘缺不齊,難以確定銷售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2、擅自銷毀帳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納稅人未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十二)對清算項目通過審核后,需要進行核定征收的;或通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評估或稽查檢查需要進行核定征收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見附件9)送達納稅人。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專項鑒證業務,可由納稅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門批準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二十四)中介機構對清算項目的總體基本情況、不同用途的面積劃分情況、所涉及的銷售收入、成本及費用等情況進行鑒證并說明情況。中介機構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鑒證報告》范本和內容對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供稅務部門參考,并接受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清算項目鑒證工作底稿的查驗核實工作。 (二十五)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回后,仍未達到清算要求的,將不允許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工作。 (二十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存在未及時、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提供虛假納稅資料、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七)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中,一經發現中介機構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造成納稅人少繳、未繳土地增值稅的,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對違紀單位進行通報,凡對被通報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時均不予認可。 (二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 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 附件六:《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 附件七:《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準通知書》 附件八:《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 附件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的新規定 (一)此規定適用于對商品住宅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成本)”的金額標準核定。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核定扣除: 1、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扣除額明顯高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單位面積建安造價扣除金額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對于高層商品住宅(7層以上)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準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層商品住宅(7層及以下)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準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對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項目,可以按照《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年度修正系數表》進行相應系數修正。 (五)核定四項成本應先將清稅項目的高層與多層房屋分別對照適用的核定建安造價金額,確定四項成本的扣除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核定扣除的四項成本=建安造價×清算建筑面積×年度修正系數 (六)本規定中單位面積建安造價金額和年度修正系數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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