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業務如何記賬
根據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以拆遷補償協議、簽收單據及被拆遷單位或個人的相關詳細資料作為其稅前扣除的憑證,主要有:
(1)拆遷補償合同或協議;
(2)被拆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被拆遷人簽收拆遷款的拆遷收據;
(4)支付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的銀行單據;
(5)其他相關資料。
因此,在實務工作中,我們應該依據以上資料,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支付拆遷補償款:
借:開發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
2、銷售房屋給拆遷戶: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要注意的是房屋拆除中,土地征用拆遷補償費能夠分清對象的,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賬戶。
土地征用拆遷補償費不能分清對象的,借:“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賬戶,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賬戶。待土地開發完工使用時,再按一定的分配有關房屋成本核算對象的“土地征用拆遷補償費”成本項目,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賬戶。
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的處理問題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明確如下: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業務如何記賬,我們要注意的是房屋拆除中,土地征用拆遷補償費是否能夠分清對象,然后根據不同情況來處理。大家在實務中如果還有相關疑問,歡迎登陸會計學堂網站,名師一對一,助力財稅實務能力提升!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