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收入稅法處理
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情況主要如下:
①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貨物發出時計入發出商品科目。)
與此相關的賬務處理(手續費方式)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銷售代銷貨物;(受托方先有銷項后有進項,銷售代銷貨物不確認收入,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與此相關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上述2項的視同銷售行為針對的是銷售貨物行為,不是代銷行為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不確認收入)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借:營業外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付職工薪酬/無形資產/存貨/固定資產清理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視同銷售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根據上述規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視同銷售收入額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種方法。這意味著,在使用前兩種方法仍無法獲得同期同類價格時才能采用。對于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一個較為簡單實用的方法就是獲取商品價格目錄,查詢到視同銷售行為發生當期的商品價格,以此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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