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的甲供材是否應交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若工程造價內的"甲供材"(包括甲方代購或甲方轉售乙方),甲方若同時具備以上代購條件的,不繳納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上代購條件的或甲方向施工單位轉售貨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甲方應繳納增值稅.施工單位不涉及繳納增值稅.

甲供材料的增值稅部分需要交營業稅嗎?
一、《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編寫)明確甲供材不作為建筑企業的稅基.具體內容如下: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質量控制的考慮,甲方一般會自行采購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稱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兩種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抵減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萬,甲方實際支付600萬,剩余400萬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萬,甲供材400萬).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不論哪一種模式,建筑企業都要按照1000萬計算繳納營業稅.
從增值稅的角度看,其實甲供材并沒有特殊性.對第一種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屬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繳納增值稅;甲方征稅后,建筑企業可以獲得進項稅額正常抵扣.
對第二種模式,甲供材與建筑企業無關,建筑企業僅需就實際取得的工程款600萬計提銷項稅額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屬于現行營業稅的稅基,前期行業普遍關注營改增后甲供材的處理.焦點主要在于第二種模式下,建筑企業無法取得甲供材的進項稅,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額計提銷項稅,稅負將大幅度提高.此前我們也就甲供材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但為了進一步化解業內擔心,我們將在針對稅務機關的營改增業務培訓,以及針對納稅人的營改增納稅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中明確,第二種模式下建筑企業的計稅依據中不包括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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