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稅務處理
答:《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事實上,大部分單位無法“合理分攤”經營支出和事業支出,而是采用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方式核算記賬,使得事業單位成本、費用、損失,難以在“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之間合理劃分。因此,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改進之前,其涉稅業務的處理與稅法之間存在著較多差異,會計核算體系制約了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計算的精確性。事業單位在履行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對會計核算資料做大量、復雜的調整工作,這增加了稅收征收管理和政策執行的難度。
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文件中,有兩處提到“事業單位”,一是明確事業單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需要依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事業單位如果涉及“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方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主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稅發[1999]65號)有關規定執行納稅。對于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人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1999] 65號文件形式規定了具體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操作困難較大。一方面由于事業單位運作方式的特殊性,其收入具有相對隱蔽性和不可預見性,致使稅務機關對其始終缺少切實可行的事前監控手段。另一方面,對事業單位而言,在會計核算上對“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的劃分標準、列支比例等諸多方面政策比較模糊,較難界定。所以,事業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還需不斷改進和完善,尤其對于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時的計算方法,需予以明確規定。

哪些單位屬于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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