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同業代付的會計處理辦法?
財政部日前公布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代付業務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了銀行同業代付業務的會計處理和披露.財政部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如果委托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托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托行拆出資金處理.
財政部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代理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消.上述會計處理和列報要求既適用于信用證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也適用于保理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考慮到同業代付協議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財政部建議不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追溯調整.

同業代付業務特點?
1、在債權、債務關系不發生轉移的條件下,為委托行的客戶解決融資問題.
2、不受貸款規模限制:對于申請行來說,是表外業務,不在信貸科目里,類似于承諾.而對于融資行來說,有申請行的擔保,一般不列入貸款會計科目核算,而是歸口在同業拆放科目.
3、不受存貸比限制.
4、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托付款業務,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即"委托行")根據其客戶的申請,以自身的名義委托他行提供融資,他行在規定的對外付款日根據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將款項劃轉至委托行賬戶上,委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他行代付款項本息.其類別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項下、國內保理項下、票據類的代付.所以大家明白了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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