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
商品流通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與其他企業基本一致。相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計提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按季繳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次年5月31日前匯算清繳,應補稅額(全年應交所得稅額-已預繳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4.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補繳稅款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年度匯算清繳,應納所得稅額少于已預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
7.留抵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為民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15萬;其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企業“長期借款”賬戶記栽,年初向建設銀行借款50萬元.年利率為6%;向暢通公司借款10萬元,年利率10%,上述款項全部用于生產經營;另外還計提資產減值損失5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請做出第一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解析:企業預繳的基數為會計利潤100萬元扣除上年度虧損15萬元以度不征稅和免稅收入5萬元后的“實際利潤額”為80萬元,對于其他永久性差異[長期借款利息超支10×(10%-6%)萬元]和暫時性差異(資產減值損失5萬元),季度預繳時不做納稅調整。
借:所得稅費用200000
貸:應變稅費——應變所得稅200000(80萬×25%)
下月初繳蚋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
延伸分析:
1、《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時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應該按照“及時性”原則,在產生時立即確認,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確認。即以上資產減值損失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應該在計提時同時做以下分錄: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12500, 貸記“所得稅費用”12500.
2、假設2季度實際累計利潤140萬元,3季度實際累計利潤-10萬元,4季度實際累計利潤110萬元,則每季度末會計處理如下:
第2季度末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1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50000[(140-80)]×25%
下月初繳納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5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
第3季度實際累計利潤為虧損,暫不交稅也不作會計處理。
第4季度實際累計利潤110萬元,稅法規定應先預交,再匯算清繳。由于第四季度累計利潤小于以前季度(第2季度)實際利潤總額,暫不交稅也不作會計處理。
3、經稅務機關審核,假如該企業匯算清繳后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為30萬元,而企業已經預交所得稅額35萬元,按照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如果是抵繳稅款,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50000
商品流通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上文為大家總結整理的內容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對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還應該按照“及時性”原則,在產生時立即確認,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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