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政府收回土地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之后,國稅函〔2009〕520號又再次明確“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依上述的文件規定來看,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準支付的關于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于36號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

企業收到土地回收搬遷款補貼的會計處理?
(1)收到搬遷補償款,賬務應做如下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注】如若后期這筆款項實際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搬遷工程完工后,購置資產轉入固定資產科目,賬務應做如下處理:
借: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購置價)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購置價)
借: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購置價)
貸: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購置價)
(2)搬遷工程完工后,賬務應做如下處理:
借:補貼收入
貸:營業外收入
對于村民獲得政府收回土地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相信大家通過對會計學堂小編整理的相關文件的內容的學習,了解的也差不多了。如果還是存在疑問,大家可再與會計學堂老師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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