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勞務收入的納稅地如何確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按照這一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就發生了納稅義務,應到當地稅務機關繳稅.但是,目前稅務機關對外地的施工企業,一般是采取開票征稅的管理模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企業繳稅時間往往不一致,企業繳稅時間通常要滯后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另外,建設方一般要求建筑企業隔一段時間,或是支付款項達到一定金額,才開具一次發票;而不是每收到一筆施工款就開具一張發票.正因為建筑施工業務的這一特點,才有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6個月期限的規定,即發生納稅義務起6個月內到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稅,如果6個月內仍未繳稅,則征稅管轄權由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行使.
所以,文首事例中的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檢查時,要求該公司補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稅費是有依據的.

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怎么核算的?
應納稅所得額 = 工資收入金額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起征點(3500元)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x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說明:如果計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臺),則個稅起征點應設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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