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產品退稅率怎么算?
答:
出口退稅的退稅率是,根據出口貨物退稅計稅依據計算應退稅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稅退稅率、消費稅退稅率或單位產品退稅額。由于消費稅退稅率或單位產品退稅額與征稅完全相同,這里主要介紹增值稅退稅率。
1994年稅制改革后,我國出口產品的增值稅退稅率與征稅稅率是一致的,但在執行中發現存在少征多退、退稅額增長速度遠遠大于征稅增長速度,退稅規模超出財政負擔能力等問題。為了既支持外貿事業發展,又兼顧財政緊張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先后兩次調低了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按照下列稅率計退增值稅。
(1)煤炭、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為3%;
(2)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除煤炭、農產品以外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如小農具、農藥、化肥等),以及從小規模納稅人收購的符合退稅條件的貨物(農產品除外),出口退稅率為6%;
(3)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一般工業品,出口退稅率為9%;
(4)外貿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貨物,其支付的工繳費部分的退稅率為14%。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出口退稅的"從低退稅"原則,考慮到征稅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對出口的農產品,如果專用發票注明的稅率是17%,也只按3%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對出口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一般工業品,如果專用發票注明的稅率是13%,則分別按3%和6%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出口退稅的條件?
答: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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