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的稅務處理
一、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承包項目可分多種,如生產經營、采購、銷售、建筑安裝等各種承包。轉包包括全部轉包或部分轉包。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以下幾種情況:(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必要費用
其中的必要費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
(一)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承包經營或者承租經營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納稅年度。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
二、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另外,如果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承包人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稅務部門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和繳稅方式。
例:2003年1月1日,某個人與事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經營招待所,承包期為3年。2006年招待所實現承包經營利潤85 000元,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每年應從承包經營利潤中上交承包費20 000元。計算承包人2006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1)年應納稅所得額=承包經營利潤—上交費用—每月必要費用扣減合計
=85 000—20 000—1600×12
=45800(元)
(2)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5800×30%一4250
=9490(元)
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需要哪些證件資料?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原件用于稅務機關審核,復印件一式兩份,國稅和地稅機關各留存一份):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有關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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