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固定資產怎么繳納增值稅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除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處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凈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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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