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固定資產稅務處理
答:所得稅方面
1、以固定資產抵債,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新準則最大的“亮點”就是債務重組業務交易價格的變化。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低償債務的過程實際上是兩個過程,首先是債務人將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處 置,以確定轉讓收益;再以處置所得(公允價值)償付債務,同時據此確認債務重組損益。這表明債務重組交易最終以公允價值作為交易價格。
2、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視為一種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該準則規定,只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情況下才確認損益。而且,采用公允價值法時不管涉及補價與否,企業都應該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交易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在采用新準則賬面價值法時,企業一律不確認交易損益。
新準則采用兩種計量基礎:
(1)公允價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①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②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2)賬面價值

固定資產 “沒有發票”怎么辦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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