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企業接收用戶資產的會計處理
答:電網公司接收用戶資產實質上為無償取得,可以視同為接受捐贈。舊準則規定其財務處理作為資本公積處理,新會計準則體系雖然沒有專門針對捐贈的單項準則,但聯系基本準則對利得概念的界定,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時計入當期損益,且從新準則后附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即新會計準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而《財政部關于電網企業接收用戶資產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29號)規定:“電網公司接收用戶資產,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按全部接收用戶資產凈額作增加集團公司國家資本金處理,全資、控股企業相應作增加法人資本金處理”。上述規定與準則規定明顯相悖,且存在不合理之處。因為電網公司無償接收的用戶資產并不是來自于國家投入和劃轉,而是來自用戶出資建設,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不盡合理。因此,建議財政部對電網公司接受用戶資產財務處理問題重新進行研究,予以明確。
資產接收范圍的界定原則
1.住宅小區供電設施的資產接收,按照永久用電性質住宅小區的低壓用戶計量裝置電源側供電設施,包括政府保障性住房小區等,但不包括小區公共設施或商業用電的專變供配電設施和客戶自備發電機的原則實施接收。
2.對于滿足低壓供電條件,小區配套建設且具備到戶產權的零散商鋪,可考慮實施接收。
3.企業或其他用戶供電設施的資產移交,按照供電設施屬用戶資產且具有公(共)用性質的、屬永久用電的原則實施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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