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明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企業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操作6點
一是能否適用司法解釋
二是是否執行浮動利率
三是關聯方借款利息稅前扣除
四是不能人為分解利息
五是規范憑證取得
六是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
所以說企業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時候,企業單位和個人都應該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部門了解清楚,如何正確的處理企業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問題,最好查找下當地針對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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