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卡積分促銷的稅務處理?
積分具有虛擬代幣性質,積分購銷和服務實際兌換不在同一時點,甚至間隔數年,因此,其相關業務的稅務處理存在頗多爭議.
(一)收入確認時點劃分
積分兌換業務日趨獨立化,原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電信積分兌換電信服務、航空運輸積分兌換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被刪除,《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從會計處理上要求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益,將"積分"兌換業務作為收入而非成本進行處理,應屬通說.不過何時確認收入存在爭議.
(二)稅率如何適用
由于獎勵積分可兌換的服務具有多元化特點,涉及多種稅率,航空運輸服務應當適用11%,餐飲和住宿服務適用6%,禮品禮盒套裝適用17%,如果境外酒店向消費者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住宿、餐飲服務不繳納增值稅.按照36號文件的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另,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如需在積分銷售時點確認收入,無法區分是否存在免稅項目,以及準確的適用稅率,應當從高適用17%稅率繳納增值稅.如發生實際消費時,因免稅或者低稅率多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
(三)積分作廢涉稅處理
實務中存在著作廢的積分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之爭.
根據36號文件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持卡人以積分兌換服務,因部分積分作廢而無法兌換,但與積分相對應的對價部分也不予退還.實質上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收取的價外費用,應當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同時,獎勵積分體現了賦予顧客的權利,顧客已經隱含地支付了費用,包含在已經實際兌換的服務成本中,積分作廢時點,可實際兌換多少服務已經確定,成本已經可靠計量.應當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予以征稅.
(四)發票品名如何開具
由于積分銷售(贈予)時點,納稅人確實無法判斷實際消費的貨物或者服務名稱,發票品名如何開具成為風險最大也是爭議最多的問題.待實際消費時點,按照實際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最為合法.但隨著積分業務發展,不斷衍生出積分交換、買賣、互換和互認等多種形式.大量的第三方和專門機構參與其中,積分可能幾易其手,待實際消費時點開具發票無法執行.
因而,有些納稅人直接開具"積分",有些納稅人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禮品和勞保等品目.《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關增值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規定,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貨物名稱統一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為了防范虛開風險,開具品名為"積分"的發票,似乎較為穩妥.

免征增值稅,賬務處理如何做?
銷售時:
借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月底 :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補貼收入
再 :
借補貼收入
貸本年利潤
會員卡積分促銷的稅務處理?于積分日漸獨立化,每一個交易參與方應當如何確認收入、適用何種稅率、發票如何開具、如何抵扣稅款都需要統籌考慮.作為實務工作者,在持續關注規范性文件的同時,更應秉持謹慎性原則,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的要件,厘清自身業務實質,避免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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