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未取得有效憑證的相關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二)條款解析:
如果企業當年度沒有及時取得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只要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憑證,可以在稅前扣除,匯算清繳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案例:
【案例一】某企業2015年發生咨詢費用10萬元,合同約定咨詢費在2015年12月支付.該企業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了咨詢費,但對方未及時提供相關發票,發票是在2016年2月提供的.
【解析】根據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該企業2015年12月份發生的咨詢費,當年雖未取得發票,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年的費用,企業在2015年4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后來在匯算清繳期內也就是2016年5月底前取得該項支出的有效憑證,可以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上年度成本費用少計了怎么調整?
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情況下,調整分錄應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付賬款
再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根據未來適用法原則,不需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直接在當期消化,則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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