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稅依據是什么?
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稅價格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目前政策規定除部分應交消費稅的商品外成本利潤率統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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