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提供后續服務的,應分期確認收入
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租賃收入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哪種正確?
租賃: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應采用直線法將收到的租金在租賃期內確認為收益。
讓渡資產使用權:
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后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一次性確認收入。
這兩者的規定明顯不同,實務中該如何判斷適用哪種呢?
(其實我的理解,租賃本身就是一種讓渡資產使用權的行為吧?)
例如:企業向外出租房屋使用權,租期5年,一次性收10萬,
如果按租賃算就是在5年內分期計入收入;如果按讓渡資產使用權處理則應將10萬一次計入收入。
在處理分期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的事情上來說,企業會計是可以靈活使用的,不過按照大家通常的習慣都是分期操作,畢竟這種操作比按年度操作要快捷方便很多。如果企業有要求必須是按照年度來處理,那還是遵守企業要求的較好。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隨時聯系小編老師。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