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經營建筑業必須開外管證嗎
答:異地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納稅人并不是都要開具《外管證》的,稅總發【2016】106號文 對《外管證》開具范圍有了明確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開展建筑安裝工程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開具《外管證》。只需提供: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加蓋公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為營業執照,且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材料),2、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者復印件,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外管證是什么
外管證全名叫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外管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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