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怎么計算消費稅?
答:消費稅:“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所以,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依據全部都是“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應交消費稅=以舊換新補的差價/(1+16%)*5%
相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會計分錄
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價計算增值稅、消費稅。
(1)銷售時
借:庫存商品(或“在途物資”)——按舊首飾的作價記賬
庫存現金——實際收取的含稅價格
貸:主營業務收入——倒擠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實際收取的不含稅價格×16%
(2)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實際收取的不含稅價格×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實際收取的不含稅價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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