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企業所得稅
答: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在稅法上,處理原則是視為 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向被投資企業增資 兩項活動的連續。
因此,如果股東是居民企業,則應將被投資單位宣告用于轉增的利潤金額(所享份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如果符合從居民企業獲得股息紅利免稅條件的,將前述應稅所得額作為免稅項目從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再予以扣減。——————即,通常,實際不需要因此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如果股東是非居民企業,則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利潤用于轉增資本的企業)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0%或按稅收協定執行的其他稅率)。【利潤所屬年度為2007年之前的,不需代扣,免征;利潤所屬年度為2017年之后的,不需代扣,暫免】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會計處理與涉稅問題
答: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無論是權益法或成本法計量,均不作會計處理,僅作備查登記。
子公司將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直接轉增股本(實收資本),且未向投資方提供等值現金股利或利潤的選擇權時,母公司并沒有獲得收取現金股利或者利潤的權力,上述交易通常屬于子公司自身權益結構的重分類,母公司不應確認相關的投資收益。
而對于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涉稅問題,主要有以下規定:
1、如果股東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也是先分配后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法人股東從被投資的居民企業稅后利潤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免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指出,應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應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情況,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詳細介紹了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也介紹了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會計處理與涉稅問題。作為一名企業的財務人員,一定要明白企業的企業股東轉增股本,在一定的時間段內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如果你還是不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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