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舊料賣出收入如何做會計分錄?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的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
收到的舊金銀材料再次出售: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注意由于金價是波動的,因此可能出現主營業務成本大于收入的情況,不要對此感到奇怪。

以舊換新銷項稅額計算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其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稅法中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該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換出的作為銷售,換進的作為購進,購進的如果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反之則不能抵扣,以不扣減舊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比如:1、我們去電器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拿家里的舊電視機換了一臺新的電視機,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新的電視機賣4000元,這個時候電器城應該要交多少稅呢?用4000/(1+17%)確定銷售額
2、 但是如果是拿金銀首飾去換的話,這個就可以在4000中扣除1000,即可以用(4000-1000)/(1+17%)銷售額作為銷售額,因為金銀首飾一般可以視作現金等價物,可以看作是貨幣的一種形式,因此是差額銷售額計稅。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黃金舊料賣出收入如何做會計分錄?”一題的解答和例子。其實關鍵在于將以舊換新的舊料成本就必須按照差額計入,另外有可能金價的波動會導致成本高于收入。大家注意到一點即可。若您有其他財稅問題,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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