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被合并的虧損限額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浄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企業分立后,虧損能否在分立企業間結轉彌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千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五)項相關規定:“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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