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房產稅會計分錄怎么寫?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貸:銀行存款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于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于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應該如何攤銷?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一般是預提不是攤銷。因為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都是一個季度交一次,而且是交前面月份的,即在10月份申報期申報交納的是7-9月份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應該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土地出讓金、契稅及費用入賬,全部計入土地成本中。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土地使用權攤銷的年限,應該按照土地使用的年限攤銷。攤銷金額按土地成本價值。即:“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按賬面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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