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收回應收款會計分錄
以現金清償債務
1.會計處理原則
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②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多提額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①如果所收款額小于債權的賬面價值時:
借:銀行存款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貸:應收賬款
②如果所收款額大于債權的賬面價值但小于賬面余額時
借:銀行存款(實收款額)
壞賬準備(已提準備)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資產減值損失

什么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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