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認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在納稅申報時,對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怎么確認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大家清楚了嗎?對于招待費,企業還是很有必要進行管理和控制,抵制無用浪費。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答疑老師哦,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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