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時增值稅的繳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哪些是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看了上面的“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時增值稅的繳納”的描述后,相信大家對銷售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增值稅如何繳納大概有一定的了解,遇到了相信也可以處理了。如果您還有什么問題想要咨詢,可以直接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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