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差額納稅的稅務處理

2016-10-28 16: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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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依據上述規定,稅法的“建筑業工程”與“建筑工程”是有區別的。“建筑業工程”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及其他工程作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房屋工程建筑;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礦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實行差額繳納營業稅。 

        按營改增規定,支付的分包款可以從收到的工程款中扣除,例如,某公司某一工程項目與A公司簽訂了230萬元的防水材料購買合同,與B公司簽訂了360萬的甲級防火門購買合同,現在說明以下幾點:

  1、以上兩筆合同是否只能按材料供應對待,不能按分包對待,不能扣減工程款差額納稅;

  2、如果我公司和對方公司銜接將合同變為防水工施工程合同(包工包料)和防火門制安合同(包工包料),但發票不變,能否扣減;

  3、如果第2種情況不能扣減,兩公司均開工程發票能否扣減;

  4、如以上合同分別變為材料220萬,施工10萬,和材料360萬,免費安裝,并分別開材料發票和施工發票能否扣減?

  專家回復:

  1、是的,不能按照分包對待。

  2、不屬于分包合同,不能扣減。

  3、不能扣減。

  4、不能扣除。

  政策依據:

  1、個人認為,首先要明確什么是總分包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其次,要明確差額征收的內容。

  (六)計稅方法。

  (三)銷售額。

  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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